辽源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园配置3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一期15万千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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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编制的《辽源市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园配置3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一期15万千瓦)》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辽源市西安区、东辽县,设计安装30台单机容量5M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50MW。风力发电机组与风机专用箱式变压器之间采用一机一变单元接线方式,选用30台容量为5.5MVA的华式箱式变压器;新建一座220kV变电站,内建主变压器和综合楼;集电线路总长54.27km(其中架空线路52.04km,地埋线路2.23km);施工道路总长21.6km(其中新建6.3km,改建15.3km),变电站入场道路0.05km。项目风电场220kV变电站、储能站及线路的电磁影响,不在本次评价范围之内。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采用临时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运营期产生的食堂废水经隔油后与生活污水暂存于防渗化粪池,定期运至辽源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扬尘采用土方苫布、洒水车及运输车辆苫布遮盖等措施。施工机械采用高标号柴油,降低烟气产生浓度和产生量;食堂产生的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限值(小型)要求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尽量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严格控制和管理施工时间、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行驶路线,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标准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优化项目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加强风机维护保养。保证周边敏感点不受风机噪声影响,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1类区标准。变电站噪声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暂存分类垃圾桶,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建筑垃圾送往建筑垃圾填埋场;运营期生活垃圾定期委托市政环卫部门处理。废变压器油、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叶片由厂家回收处理,废铅蓄电池更换后由厂家直接带走回收。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地下水防控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采取不同的分区防渗技术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防渗要求进行地面防渗。
(六)加强保护植物与动物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扩大施工范围,合理规划施工道路,避免对施工范围之外区域的植被造成碾压和破坏。施工表土剥离后单独堆放,妥善保存,并对剥离土方苫盖、拦挡,施工结束后进行回填。不得乱占土地、破坏植被,不得扰动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地表临时建筑物,对施工临时占地进行土地平整、表土回填、及时恢复植被,恢复原有的生态环境。按照实际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情况及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占补平衡、表土剥离以及土地复垦的工作。施工结束后应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根据各区域植被情况和地质地貌情况等实行不同的恢复方案。保护现有自然植被,恢复因工程施工对施工区周围植被产生的破坏,风机上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以防止鸟类误撞,从根本上有效地保护评价区鸟类及其他动物。
(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生态监测方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和施工现场附近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应及时采取响应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达标排放,动植物生境不受破坏。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辽县分局、西安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辽县分局、西安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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