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委托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物质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龙山区工农乡苇塘村六组现有厂区锅炉房内,主要依托现有锅炉房新建一台2.1MW生物质热水锅炉。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锅炉排污水经污水储池暂存,定期运至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排入辽源市污水处理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烟气经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30m高烟囱排放,确保污染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中表2排放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和消声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灰渣外运作农田肥料;废布袋由厂家统一回收处理。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措施。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 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