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抚松镇及行政中心节日亮化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白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13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LXRZB2024-055。
2.项目名称:抚松镇及行政中心节日亮化工程。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4.预算金额:877566.35元。
5.最高限价:877526元。
6.采购需求:抚松镇及行政中心节日亮化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7.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2月30日。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注:①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建管〔2023]23号)文件要求,吉林省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自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②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延续、换证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2)投标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工程;
(3)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年份至2023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供应商自2024年成立,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到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
(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
(7)投标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6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白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请投标供应商自行登陆白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登记注册、网上报名、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售价:0元/套。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3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街道翠柏路15号新政务大厅五楼【白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白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北侧第一开标室。
五、开启
时间:2024年11月13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街道翠柏路15号新政务大厅五楼【白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白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北侧第一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2.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白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管理中心
地 址:抚松县抚松镇香江路31号
联 系 人:刘聪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2888号GTC环球贸易中心A座802室
联 系 人:曹凤有
联系方式:04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曹凤有
电 话:0431-******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