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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4年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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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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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幼儿园玩教具等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4]-00183号-ZYJK-[2024]-0801)

  二、相关当事人

******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前民村

******幼儿园

  地址:桦甸市人民路129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3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8月20日

  质疑答复时间:未回复

  提起投诉时间:2024年9月12日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评审因素未量化;2、采购人在接受供应商质疑函后,未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仅电话通知修改招标文件,仅修改我公司的质疑事项1。

  投诉请求:1、取消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优惠条件(3分)”;2、取消深化设计分值;3、评标办法“技术部分对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应急处理预案、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承诺给出评审标准,细化和量化评审依据”;4、取消中标结果。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经调查,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3页“第三章评标方法”-“详细评审表”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相关规定。

  综上,鉴于本项目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对投诉事项不再审查。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4年10月8日




******财政局 )
发表时间:2024-10-10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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