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长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长环评估[2024]63号评估意见),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农安县伏龙泉特色产业园区,租用农安县伏龙泉特色产业园区现有闲置6号、7号厂房进行生产,占地面积12856.36平方米,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6万元。拟建设一条万寿菊颗粒生产线,租赁园区污水处理站(农安县政府为本项目建设);拟安装压榨、干燥、粉碎、制粒、筛分等万寿菊加工成套设备一套。项目建设规模为年加工万寿菊青贮花2万吨,年产万寿菊颗粒2272.139吨,产品外售给相关单位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本项目冬季采暖方式为电取暖,生产用热由1台5t/h的生物质热风炉提供。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厂区内青贮废液、收购点青贮废液、压榨废液、喷淋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经园区项目污水处理站通过“沉淀+UASB+A/O+A/O+沉淀”工艺处理,必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农安县巴吉垒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厂区内地面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要求建设,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产生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干燥工序产生的粉尘及生物质热风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双联旋风分离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采用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制粒、冷却、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一并经集气罩收集,采用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青贮花池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喷洒生物除臭剂后与花泥沉淀池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一并经密闭收集,采用生物除臭喷淋+洗涤喷淋塔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硫化氢、氨气等恶臭气体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厌氧段沼气经脱硫装置处理后通过4米高火炬燃烧(DA005)排放,沼气燃烧过程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封闭隔声、消声等措施,再经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值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管理。本项目各类危险废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理;花泥、粉碎工序除尘灰、不合格品均回用于生产;污水站污泥送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热风炉灰渣外运作农肥;废脱硫剂由厂家回收处置;干三、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产生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四、你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项目由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2024年10月31日
抄送: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限公司 |
|
印发机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 |
2024年10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