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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复用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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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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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2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丰县东丰镇百运饺子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管理局委托东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东丰县东丰镇百运饺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测。 2024年11月4日,东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复用餐饮具中的圆盘、杯(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丰镇阳光新城二期门市的东丰镇百运饺子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9)、(No.XBJ************0)。

  2.行政处罚

******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4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丰县东丰镇百运饺子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店的复用餐饮具消毒时长不够,已增加消毒时长。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对员工进行培训以及对于我店所使用的复用餐具,在消杀过程中增加消毒时间。保证以后不会出现此情况”。

  二、东丰县东丰镇毛氏胡同涮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管理局委托东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东丰县东丰镇毛氏胡同涮肉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测。 2024年11月4日,东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复用餐饮具中的扎啤杯(复用餐饮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管理局于 2024年11月4日向东丰县东丰镇毛氏胡同涮肉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2)。

  2.行政处罚

******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4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丰县东丰镇毛氏胡同涮肉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店的消毒设备内部件有损坏,已增加一台新的消毒设备并增加消毒时长。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对员工进行培训以及对于我店所使用的复用餐具,在消杀过程中增加消毒时间。保证以后不会出现此情况”。

  三、东丰县东丰镇臻牛烤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管理局委托东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东丰县东丰镇臻牛烤肉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测。 2024年11月4日,东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复用餐饮具中的碗、杯(复用餐饮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管理局于 2024年11月4日向东丰县东丰镇臻牛烤肉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7)、(No.XBJ************8)。

  2.行政处罚

******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4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丰县东丰镇臻牛烤肉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店的复用餐饮具消毒时长不够,已增加消毒时长。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对员工进行培训以及对于我店所使用的复用餐具,在消杀过程中增加消毒时间。保证以后不会出现此情况”。

  四、东丰县东丰镇名厨小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管理局委托东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东丰县东丰镇名厨小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测。 2024年11月4日,东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复用餐饮具中的圆盘(复用餐饮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管理局于 2024年11月4日向东丰县东丰镇名厨小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5)。

  2.行政处罚

******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4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丰县东丰镇名厨小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店的复用餐饮具消毒时长不够,已增加消毒时长。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对员工进行培训以及对于我店所使用的复用餐具,在消杀过程中增加消毒时间。保证以后不会出现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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